12月15日,消防监督员在对四川省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织金县杨柳三甲大道搬迁安置点(杨柳国际)“A1”“A2”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织金县杨柳三甲大道搬迁安置点(杨柳国际)“A1”“A2”项目施工现场使用聚氨酯泡沫夹芯层彩钢板搭建办公室,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1.2条的规定,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六条款之规定。该单位采用聚氨酯泡沫夹芯层彩钢板搭建的建筑作为办公室使用,若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经大队集体研究,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四川省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织金县杨柳三甲大道搬迁安置点(杨柳国际)“A1”“A2”项目施工现场使用聚氨酯泡沫夹芯层彩钢板搭建的办公室实施临时查封。对被临时查封场所张贴了封条进行临时查封处理。要求该单位负责人积极配合消防监督员执法工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