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范围
城镇建成区中1995年前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小区(组团、楼院)位于国有土地上,住宅由楼房组成,主体建筑基本完好,未纳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重大项目建设计划,未来10年内不会拆迁改造。各类配套设施较差、居民群众整治改造意愿强烈的小区,可适当放宽建成年限。
目标任务
从2016年起,用5年时间全面完成全市行政区域内总建筑面积542.72万㎡,涉及居民58164户,343个老旧小区的综合整治改造工作。凡列入省城镇和国有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五年规划(2016—2020)及2015年度试点范围的项目,特别是1995年前建成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在整治改造时同步完成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入户端口以外的通信、有线电视、宽带设施设备全部实现由专业经营单位规范管理,供电、供水、供气设施设备全部实现由专业经营单位“一户一表”管理到户。
改造内容
(一)治安防控设施。安装单元防盗门和电子监控设施。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探索对已建成住宅小区实行逐步打开,依法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二)环卫消防设施。配备密封式垃圾桶(箱),清理楼宇间和楼道内乱堆杂物,疏通小区消防通道。
(三)小区环境设施。修补小区内破损道路,硬化路面,绿化院落,划定停车位,健全小区交通系统,补齐路灯、楼道灯,修缮屋面防水、楼道门窗、楼道扶手等楼房公共部位,粉刷楼道内墙,整修楼宇外墙并喷刷建筑涂料。有条件的,还应补齐社区管理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增体育健身器材,建设文化活动中心。
(四)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小区内给排水、强弱电、供暖、供气管网,同步改造楼内公共部位的相关管线。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五)小区居民整治改造意愿强烈的其他项目。各区县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按照“一小区一方案”的原则制定各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实施方案,合理确定整治改造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标准,同时引入专业化的物业服务。通过整治改造和规范专业的物业管理,彻底改变脏乱差面貌。
资金来源
依据整治内容,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可使用的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投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或住宅原产权单位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企业)或从结余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单位);水电气暖和通信等专营单位设施改造资金;承担老旧小区管理任务的物业企业投资;企业资助资金;政策性贷款资金;社会投资等其他资金。
实施步骤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建立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项目台帐。广泛宣传惠民政策及整治内容,通过现场踏看、入户调查、组织召开社区座谈会等方式,征询广大居民对小区的整治改造意见,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公开公示,让广大群众满意。
(二)项目实施阶段。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投资评审、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依法办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等相关手续,精心组织工程施工建设。要加强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和造价跟踪审核,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
(三)竣工验收阶段。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完成后,由各区县政府(管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居民代表对小区综合整治改造项目进行验收交付。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给所在地街道管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政府(管委)要在综合整治改造的同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成果。可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街道或社区,择优选定骨干物业企业,与街道(乡镇)或社区居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合作协议书》。物业企业采取“先期介入、先行接管、先行服务,分期分层次整治改造”的办法,先配套安保、环卫设施,开展卫生保洁、秩序维护、门卫执勤等简易物业服务,再配合所在街道(乡镇)或社区进行整治改造;也可采取先整治改造、后由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合同制管理、社区组织管理、业主自治管理等多种途径,防止出现“前治后乱”,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扶持政策
自2016年至2020年,各级财政可以按照省里规定的每月每平方米0.2—0.4元标准,对接管老旧小区的骨干物业企业给予专项补助。要按照鲁建发〔2015〕5号文件制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资质等级高、实力强的物业企业采取规模化经营、差异化服务等方式,参与整治改造完成后的老旧小区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