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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知多少(一)

2011-07-17 00:18:39浏览:969 评论:0 来源:中国珍珠岩网   
核心摘要: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知多少(1978年-1988年)节约能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重要内容,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对此高度重视。2008年是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知多少
(1978年-1988年)
节约能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重要内容,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对此高度重视。200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30年来,我国节能减排的脚步是如何迈进的?通过查阅历年与节能减排密切相关的 政策、法规、文件,厚重的历史足以让我们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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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环 境保护做出规定,这在我国尚属首次,为以后的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点评:
1978年宪法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环境问题作出了规定。同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 的环境问题也势必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热点和 焦点问题,邓小平同志就曾明确指出应该制定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提到了国家立法的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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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中国首次颁布《环境保护法》
 
1979年9月,中国颁布了建国以来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把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任务和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环境保护法》共7章,33条。其中章(总则)规定: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通过“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达到“ 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控制新污染源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治理现有污染源的原则: “谁污染谁治理”。
 
点评:
《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是中国环境管理走上法治道路的标志,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立法和司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该法为“原则通过”的“试 行”法,所以, 应根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的变化,在条件成熟时加以修订。《环境保护法》是一个基本法,为使其中规定的方针、原则、要求等得到正确实施,还要制定各种 有关的单行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 水体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噪声控制等方面的法规,以及关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违法者应承担的各种责任方面的法规。
 
《关于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79年,国务院转发《关于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对于我国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
 
  
从1979年国家科委在杭州召开次能源政策座谈会以来,我国能源界逐渐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即我国面临着能源短缺。为了缓和电力、燃料等能源 供应紧张的局面,增强全民节约能源、降低 消耗、杜绝浪费的自觉性,深入、持久地开展能源节约工作,1979年国家经委决定把每年11月定为“节能月”,康世恩副总理也在《全国次“节能月”广 播电视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
 
可以说,我国的节能大略经历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个时期,我国有组织地开展节能是在1979年。其背景是1978年国家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 方针,我国经济加速发展,能源严重短缺, “停三开四”成为专用名词(企业生产因缺少能源而在一周内停工三天,开工四天),能源成了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企业用能是按指标分配的,客观地说,缺 能成为节能的 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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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与《关于逐步建立综合能耗考核制度的通知》
 
198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和《关于逐步建立综合能耗考核制度的通知》。节能作为一项专 门工作被纳入到国家宏观管理的范畴,同时 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节能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了我国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长期指导方针。
 
点评:
改革开放之初,面对经济高速发展的态势,能源紧缺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节能受到了必要的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制定了“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 ”的方针,确立了节能在能源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1980年8月30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姚依林在报告中也提出了能源节约方面多准备采取的措 施:继续加强能源管理。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在 改变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方面,采取有效办法,尽可能节约能源。大力开展以节能为中心的技术改造。这是今后一个长时期的节能途径,也是向工业现代化前进的重 大步骤。继续搞好烧油改烧煤的工作 。重点是改那些原来设计烧煤,以后改为烧油的电站和工业锅炉。制订法规,规定各种能耗标准以及有关的奖惩办法。
 
从1980年开始,原国家计委、经委组织编制五年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开始把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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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对工矿企业和城市节约能源的若干具体要求(试行)》与《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收费实施办法》
 
1981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源委员会联合发布《对工矿企业和城市节约能源的若干具体要求(试行)》(即“58条”)。同年,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国家能源委、财政部、国家 物资局颁发了《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收费实施办法》。这些指令性规定结合实际,要求全社会节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点评:
1981年,国家经委等部门还陆续颁布了有关能源计量的法律条例。在国家大的宏观政策下,各地方也开始重视节能,上海市和浙江、辽宁等省,也制订了相应的能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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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1982年,为了保证电力的合理分配使用,提高电能利用的经济效益,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
 
同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该办法的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关于 “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 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规定。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 环境。
 
点评:
1980-1982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各种工业锅炉和工业窑炉烧油、节约用电、节约成品油、节约工业锅炉用煤、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合理用能等5个节能指令。上述政策举措有力地支持和推动了当时 的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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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983年11月1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环保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 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 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订的标准。环保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款保方法标准等。
 
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物质。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 他有毒物质。
 
点评:
从我国节能降耗的实践看,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政府对于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愈发重视,除了出台一些环境保护法规条例等政策性文件外,也非常重视采 取经济激励政策推动企业节能基建和技术 改造。例如:对节能基建投资,初为财政拨款,1983年将拨款改为低息贷款,年息只有2.4%,而当时一般的商业贷款年利率为5%左右,即所谓的“拨改 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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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试行》与《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试行)》。
 
该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 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国务院 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同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家科委共同组织编制了《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其后到1996年三部委对《大纲》进行了修订。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可以反映出我国对于水污染的重视。水环境保护成为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而《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发布,则对推动我国节能降耗工作,引导各行各业节能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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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与《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的计划管理,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力求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1985年6月30日, 国务院环保委员会、国家经委颁布《工业企业环 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工业企业在利用能源和各种资源生产产品的同时,要积极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工艺,搞好综合利用,尽可能不 排放或少排放污染物,避免对周围环 境的污染与破坏。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果,是评定工业企业经营效果好坏的一个重要内容。
 
同年9月30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综合利用资源的 生产和建设,实行优惠政策。企业必须执行 治理污染和综合利用相结合的方针。能源消耗大的企业,应当把利用余热、压差、高炉的焦炉煤气以及水的循环利用作为建设和改造的主要内容。对企业开展综合利 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
 
点评:
1985年是我国能源供应十分紧张的一年,华东、华南等地的煤价在几个月之内上涨了一倍左右。根据这两个地区申报的缺能数量,总共只有40Mt煤,不到该年全国产量的5%,而一般估计我国能源的 浪费量则远超过5%。因此,资源综合利用成为焦点问题。
 
对节能技改项目,1985年之前从财政拨款转向“拨改贷”,年息为2.1%,1985年以后,以低于商业贷款利率50%的优惠条件,向建成后被确定的节能项目提供利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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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1986年1月12 日国务院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条 例》中称:国务院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和审查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和改革措施,部署和协调节能工作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主要 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可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2001年该条例废止。
 
点评:
1986年国务院颁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这也是全面指导我国节能工作的一个行政法规。在1998年《节能法》正式颁布前起到了法规的作用。
 
1986年中央控制了经济增长速度。虽然从80年代初,国家就开始重视节约能源,但是,能源不足,尤其是电力供应紧张,仍然是当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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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与《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
 
1987年9月25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材局印发“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 知”。《通知》中称:尽快在我国采暖 地区贯彻实施《标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为此,请严寒及寒冷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按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民用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 要求,组织专门班子结合本地区条件,因地制宜地争取在年内编出实施细则初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会同计、经委审查批准。
 
同年,《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文件出台,《规定》中提出:“以节能升级为基础促进企业升级”。
 
点评:
自《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实施后,民用建筑节能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重视。华北、东北、西北等地以及江苏省都先后制定了本地区 的《标准》实施细则,建成了一大批节 能30%的节能建筑,同时在北京、哈尔滨、西安等地开展了建筑节能50%的试验住宅小区和试点工程建设,促进了各种新型保温复合墙体材料、节能型建筑塑料 窗、采暖供热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提高了当 地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以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同时,针对当时我国工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比较落后,能源消耗高、经济效益低的问题,国家认识到做好节能工作,必须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使节能同 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要广泛宣传节能 的重大意义,认真抓好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人才培训、健全责任制,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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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1988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同年,国务院第10号令颁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为做好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国家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点评:
1988年《水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水资源的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在该法颁布后,水利部即确定每年的7月1日至7日为“中国水周”。国家意识到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重要 性,对于污染治理方面也给予了专项基金。
 
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30年来,我国节能减排的脚步是如何迈进的?通过查阅历年与节能减排密切相关的 政策、法规、文件,厚重的历史足以让我们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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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环 境保护做出规定,这在我国尚属首次,为以后的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点评:
1978年宪法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环境问题作出了规定。同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 的环境问题也势必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热点和 焦点问题,邓小平同志就曾明确指出应该制定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提到了国家立法的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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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中国首次颁布《环境保护法》
1979年9月,中国颁布了建国以来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把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任务和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环境保护法》共7章,33条。其中章(总则)规定: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通过“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达到“ 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控制新污染源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治理现有污染源的原则: “谁污染谁治理”。
点评:
《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是中国环境管理走上法治道路的标志,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立法和司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该法为“原则通过”的“试 行”法,所以, 应根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的变化,在条件成熟时加以修订。《环境保护法》是一个基本法,为使其中规定的方针、原则、要求等得到正确实施,还要制定各种 有关的单行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 水体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噪声控制等方面的法规,以及关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违法者应承担的各种责任方面的法规。
《关于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79年,国务院转发《关于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对于我国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
  
从1979年国家科委在杭州召开次能源政策座谈会以来,我国能源界逐渐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即我国面临着能源短缺。为了缓和电力、燃料等能源 供应紧张的局面,增强全民节约能源、降低 消耗、杜绝浪费的自觉性,深入、持久地开展能源节约工作,1979年国家经委决定把每年11月定为“节能月”,康世恩副总理也在《全国次“节能月”广 播电视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
可以说,我国的节能大略经历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个时期,我国有组织地开展节能是在1979年。其背景是1978年国家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 方针,我国经济加速发展,能源严重短缺, “停三开四”成为专用名词(企业生产因缺少能源而在一周内停工三天,开工四天),能源成了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企业用能是按指标分配的,客观地说,缺 能成为节能的 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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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与《关于逐步建立综合能耗考核制度的通知》
198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和《关于逐步建立综合能耗考核制度的通知》。节能作为一项专 门工作被纳入到国家宏观管理的范畴,同时 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节能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了我国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长期指导方针。
点评:
改革开放之初,面对经济高速发展的态势,能源紧缺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节能受到了必要的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制定了“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 ”的方针,确立了节能在能源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1980年8月30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姚依林在报告中也提出了能源节约方面多准备采取的措 施:继续加强能源管理。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在 改变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方面,采取有效办法,尽可能节约能源。大力开展以节能为中心的技术改造。这是今后一个长时期的节能途径,也是向工业现代化前进的重 大步骤。继续搞好烧油改烧煤的工作 。重点是改那些原来设计烧煤,以后改为烧油的电站和工业锅炉。制订法规,规定各种能耗标准以及有关的奖惩办法。
从1980年开始,原国家计委、经委组织编制五年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开始把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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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对工矿企业和城市节约能源的若干具体要求(试行)》与《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收费实施办法》
1981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源委员会联合发布《对工矿企业和城市节约能源的若干具体要求(试行)》(即“58条”)。同年,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国家能源委、财政部、国家 物资局颁发了《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收费实施办法》。这些指令性规定结合实际,要求全社会节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点评:
1981年,国家经委等部门还陆续颁布了有关能源计量的法律条例。在国家大的宏观政策下,各地方也开始重视节能,上海市和浙江、辽宁等省,也制订了相应的能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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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1982年,为了保证电力的合理分配使用,提高电能利用的经济效益,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
同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该办法的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关于 “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 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规定。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 环境。
点评:
1980-1982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各种工业锅炉和工业窑炉烧油、节约用电、节约成品油、节约工业锅炉用煤、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合理用能等5个节能指令。上述政策举措有力地支持和推动了当时 的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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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983年11月1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环保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 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 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订的标准。环保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款保方法标准等。
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物质。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 他有毒物质。
点评:
从我国节能降耗的实践看,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政府对于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愈发重视,除了出台一些环境保护法规条例等政策性文件外,也非常重视采 取经济激励政策推动企业节能基建和技术 改造。例如:对节能基建投资,初为财政拨款,1983年将拨款改为低息贷款,年息只有2.4%,而当时一般的商业贷款年利率为5%左右,即所谓的“拨改 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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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试行》与《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试行)》。
该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 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国务院 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同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家科委共同组织编制了《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其后到1996年三部委对《大纲》进行了修订。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可以反映出我国对于水污染的重视。水环境保护成为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而《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发布,则对推动我国节能降耗工作,引导各行各业节能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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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与《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的计划管理,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力求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1985年6月30日, 国务院环保委员会、国家经委颁布《工业企业环 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工业企业在利用能源和各种资源生产产品的同时,要积极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工艺,搞好综合利用,尽可能不 排放或少排放污染物,避免对周围环 境的污染与破坏。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果,是评定工业企业经营效果好坏的一个重要内容。
同年9月30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综合利用资源的 生产和建设,实行优惠政策。企业必须执行 治理污染和综合利用相结合的方针。能源消耗大的企业,应当把利用余热、压差、高炉的焦炉煤气以及水的循环利用作为建设和改造的主要内容。对企业开展综合利 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
点评:
1985年是我国能源供应十分紧张的一年,华东、华南等地的煤价在几个月之内上涨了一倍左右。根据这两个地区申报的缺能数量,总共只有40Mt煤,不到该年全国产量的5%,而一般估计我国能源的 浪费量则远超过5%。因此,资源综合利用成为焦点问题。
对节能技改项目,1985年之前从财政拨款转向“拨改贷”,年息为2.1%,1985年以后,以低于商业贷款利率50%的优惠条件,向建成后被确定的节能项目提供利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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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1986年1月12 日国务院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条 例》中称:国务院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和审查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和改革措施,部署和协调节能工作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主要 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可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2001年该条例废止。
点评:
1986年国务院颁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这也是全面指导我国节能工作的一个行政法规。在1998年《节能法》正式颁布前起到了法规的作用。
1986年中央控制了经济增长速度。虽然从80年代初,国家就开始重视节约能源,但是,能源不足,尤其是电力供应紧张,仍然是当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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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与《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
1987年9月25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材局印发“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 知”。《通知》中称:尽快在我国采暖 地区贯彻实施《标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为此,请严寒及寒冷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按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民用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 要求,组织专门班子结合本地区条件,因地制宜地争取在年内编出实施细则初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会同计、经委审查批准。
同年,《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文件出台,《规定》中提出:“以节能升级为基础促进企业升级”。
点评:
自《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实施后,民用建筑节能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重视。华北、东北、西北等地以及江苏省都先后制定了本地区 的《标准》实施细则,建成了一大批节 能30%的节能建筑,同时在北京、哈尔滨、西安等地开展了建筑节能50%的试验住宅小区和试点工程建设,促进了各种新型保温复合墙体材料、节能型建筑塑料 窗、采暖供热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提高了当 地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以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同时,针对当时我国工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比较落后,能源消耗高、经济效益低的问题,国家认识到做好节能工作,必须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使节能同 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要广泛宣传节能 的重大意义,认真抓好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人才培训、健全责任制,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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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1988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同年,国务院第10号令颁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为做好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国家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点评:
1988年《水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水资源的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在该法颁布后,水利部即确定每年的7月1日至7日为“中国水周”。国家意识到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重要 性,对于污染治理方面也给予了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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