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工程装修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所在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应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及见证检验报告;
9、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
10、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部门领导分发--参谋承办--部门领导审核--支队领导签发(二级审批项目);
窗口受理--部门领导分发--参谋承办--部门领导审核(一级审批项目);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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